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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合同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章程》,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内进行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本所的会员及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双方实行诚实守信、交易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地点在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27号恒泰科技大厦2楼。
第六条
在本所交易的技术产权项目必须首先进行挂牌信息披露。

挂牌专指经本所审查许可后,由本所通过本所网络系统以各种方式进行交易信息的披露。

项目挂牌后,本所有权对该项目信息通过其他媒体或形式进行披露。

第七条
挂牌期间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申请续牌。
第二章 交易制度
第八条 本所实行会员制,即在本所挂牌的项目必须通过本所会员进行交易。
第九条

本所会员包括席位(虚拟)会员、服务会员、信息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

席位会员以为技术产权交易进行代理为主要业务,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技术经纪机构和产权经纪机构等。

服务会员以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信息会员以自有或职能所辖技术产权的交易为主要业务,包括高校、科研单位自有和科技职能部门所辖的技术成果、企业产(股)权服务机构、孵化器等。

特约经纪代表指以个体身份进行技术产权交易代理,有偿使用本所交易资源的自然人。

第十条 席位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只能在本规则规定的交易客体范围内进行交易或提供其他中介服务。擅自超越交易或服务范围,由会员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本所采取日常交易和集中交易相结合的形式促成科技成果和企业产(股)权的成交。日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随时可以进行洽谈、成交。集中交易是指本所择期确定日期,举办集中现场洽谈。集中交易日期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指已通过本所席位会员或特约经纪代表申请挂牌的科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的项目方、投资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的项目方是指拥(持)有科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的投资方是指需要科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的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交易的客体是科技成果或企业产(股)权,具体是指已在本所挂牌且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科技型企业产(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本所禁止涉及如下情况的交易: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技术和企业产(股)权;
2.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
3.所有权有争议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4.处置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5.其他不宜进行交易的技术以及企业产(股)权。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指定市场交易的产权不属本所交易范围。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程序如下:
(一) 申请挂牌

申请方填写《项目挂牌交易申请表》,连同其他资料一起委托本所会员或直接向本所申请挂牌。
(二) 审核批准
本所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挂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科技成果项目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资格(如果具备);
2、《项目信息披露表》
3、 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证明
4、 科技成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交易意向的批准文件
7、 挂牌申请书
8、 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科技成果投资方须提供下列材料:
1、 投资方资信证明
2、 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挂牌申请书;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产(股)权、股权出让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信息披露表》
2、 出让权益的权属证明
3、 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针对国有资产);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出让意向的批准文件
7、挂牌申请书
8、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产(股)权投资方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方资信证明
2、上级主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针对国有投资主体);
3、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挂牌申请书
6、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本所将申请项目予以挂牌,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挂牌费。达不到挂牌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 挂牌
本所对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信息、投资信息进行披露,并以多种形式推广挂牌项目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科技成果介绍、市场前景预测、发明人简介等)。
(四) 查询洽谈
挂牌后,由本所指定会员进行交易。除非该会员同意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委托方不得更换会员。有意向的相关合作方可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查询。
(五) 签约鉴证
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本所登记备案。根据交易任何一方的要求,本所可以提供交易见证。
(六) 缴纳佣金
在挂牌项目成交后,由交易委托一方或多方向本所缴纳相关手续费。
(七) 变更登记
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在签署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科技优惠政策,根据当事人申请,本所可以代理变更手续和申请优惠政策。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计价货币
第十九条 本所的交易可以选择以下的几种方式进行:
1. 协议转让,指科技成果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洽谈以协议的方式成交;
2. 技术入股,指科技成果的权益人以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方以资金或者其他出资方式入股,采用企业形式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行为;
3. 竞价、招标、拍卖,指多个投资方对某个科技成果或企业产权比照招标、拍卖的市场规则竞价成交;
4. 合作开发,指科技成果的项目方和投资方,通过协商以达成合作开发该项目协议的方式成交;
5. 其他成交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中的标价、报价、结算、费用等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如果需要联系其他的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第六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最终价格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由交易各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或企业产权的项目方、投资方可以自行挂牌。科技成果或企业产权的项目方与投资方可以通过交易商与本所建立密切联系,并享有本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使本所成为交易双方实现交易意愿的主渠道。
第七章 交易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意见,可以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出让方出让的技术产权、股权有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本所在技术产权、股权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客体持有异议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技术产权、股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情形发生变化后,本所可根据情况,对出让方、受让方的申请作出恢复交易或终止交易的确认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向本所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本所确认的;

(二)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业务代表超越代理权限;

(二)场外交易;

(三)虚假交易;

(四)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秩序的;

(五)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及买卖双的合法权益,本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的财务担保和履约担保。有项目委托方在向本所提出交易申请时缴纳,保证金标准为委托协议总金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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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所进行技术产权、股权交易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对违反本所章程及本规则的行为,视违规的轻重程度,有权进行摘牌或其他处理:
1、会员进行场外交易以及不能充分履行其义务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业务代表资格、乃至撤消席位资格等处分并追缴通过本所获得的利益。
2、 企业不按规定提供资料、提供虚假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牌、摘牌等处分,对虚假申报获得利益的予以全部追缴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构成犯罪嫌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本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本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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