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的项目市场,促进技术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挂牌项目的范围
1、经认定的科技成果的参股权、所有权
2、企业产权
第三条 挂牌项目的基本条件
1、产权明晰,无任何法律纠纷。属共有的项目,全体所有人出具同意转让的声明;属受让获得的技术成果,须提供技术转让协议;属专利技术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
2、项目的技术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畴(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例外)。
第四条 申报挂牌项目所必需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出让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项目转让登记表》
2、科技成果归属证明文件
3、成果持有者的身份证明
4、科技成果的认定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或经权威机构(权威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一般企业产权、股权出让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项目转让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登记电脑信息单
3、出让企业产权、股权的归属证明
4、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同意出让企业产权、股权的决议
5、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股权出让需提供下列材料:
A、转让方(卖方)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电脑单)
2.有权处分该产权的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等)的转让决议
3.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批文
4.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被转让企业材料
1.经法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电脑单)
3.章程或相当材料
4.有权机构同意该产权转让的决议
5.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C、本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挂牌还可提供反映项目技术水平与发展前景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项目受理程序
1、 项目方或项目方代理交易商提交材料给交易所,由交易所项目部受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挂牌要求给予答复;
2、 符合挂牌要求的项目,青交所在收到项目挂牌费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挂牌上市。
第六条 项目挂牌的审核内容:
1、按本办法第四条审核是否符合项目挂牌的基本条件;
2、项目的性质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3、对项目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项目挂牌后如要修改挂牌项目的信息,可向青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程序如下:
1、挂牌项目要修改的信息,由委托挂牌方向青交所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要修改信息的详细内容,并应提供支持修改信息的依据(如:新的专利证书,新的合作协议等);
2、接到申请后,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后二个工作日内安排对挂牌项目的信息进行修改;
第八条 项目在交易所的挂牌期限为12个月(国有、集体企业产权项目挂牌期限最低为十天)。
第九条 挂牌项目在交易所挂牌期间成交后,交易所对成交信息进行公布,同时安排项目撤牌。
第十条 因项目的虚假信息给交易所造成损失,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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