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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市场功能,构架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流动的桥梁,切实解决科技型企业在规模化发展以及直接融资中遇到的股权转让难问题,根据《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科技型非上市公司股权挂牌报价的基本方式和目的是:通过股权出(受)让项目公告、信息发布以及代办转让,结合股权登记托管等多种措施为科技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融资双方搭建一个合法、快捷、安全、高效的对接平台。
第三条 挂牌报价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挂牌报价的对象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科技型非上市公司股权专指未在沪、深股市上市流通的、主营业务或产品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各类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五条 为保证交易所服务的高效有序,保护投融资主体的合法利益,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报价的股权所有权应当没有争议,依法可以进行转让。
第三章 挂牌报价方式
第六条 科技型非上市公司股权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报价指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场内以及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该股权的转让数量、价格等意向信息。
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不进行报价股权的连续的集合竞价交易。
第七条 在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内挂牌报价的股权可以自行寻找对方洽谈转让或委托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代办转让,委托代办费用自行商定,但必须与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签订明确的股权转让委托合同。
第八条 股权代办转让后,股权受让方可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申请股权转让确认。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依据委托方与交易所席位会员的股权转让委托合同、交易双方协议以及出让方收到受让方款项的收据向受让方出具《股权转让确认书》;
股权已经集中托管的,股权受让方凭《股权转让确认书》在托管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未在股权托管机构集中托管的股权,挂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营范围、发展前景)、股权结构、主营及兼营业务情况、治理结构、企业核心技术情况、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实施措施等;
(2)、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状况及报表(摘要)。
第十一条 挂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为股权所属公司对外公布或已经审计的真实信息
第五章 挂牌报价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型非上市公司股权挂牌报价申请程序:
1、 拟进行股权挂牌报价的股权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委托;
2、 交易所对股权所有人身份及其股权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3、 交易所自申请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挂牌;
第十三条 上条所述委托代理人专指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注册席位会员或经纪代表。
第十四条 挂牌报价申请人向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提交《挂牌报价申请表》以及以下材料:
(1) 股权已经托管的,提供托管帐户或相关凭单;
(2) 股权未托管的,提供股权所有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以及股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4) 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 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决议等相关文件。
需要信息披露的,还需要提供股权企业的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营范围、发展前景、股权结构);
(2) 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
(3) 企业的主要项目、产品技术指标和技术先进性情况;
(4) 具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年度财务状况及报表;
(5) 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挂牌报价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有权停止其有关企业的股权报价。
第十六条 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在受托进行股权代办转让时,出现以下情况,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停止其利用交易所席位会员身份进行有关企业股权的转让,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提供虚假信息;
2. 故意利用不适当的承诺误导投资者;
3. 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