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登记托管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中心提交股份登记托管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办理登记托管的公司,由中心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申请股份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股份托管的报告;
二、 体改委批准进行设立股份公司和注册资本的文件;
三、 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关文件;
四、 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章程;
五、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中心接受公司托管申请后,申请托管股份的公司须与中心签定股份托管协议书。
第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股份托管事务,并将指定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心备案。
第七条 帐户(即证券帐户,下同)的全称为<<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证券帐户>>,样式由中心统一印制,帐户由中心统一编号,开户办法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中心的要求,编制股份托管登记表。
第九条 中心对公司上缴的各种资料核对无误后,签章验收,然后对公司的股份进行托管、电脑登记。
第十条 中心对公司的股份,采取无纸化托管方式,投资者的股份由计算机录入记到其帐户下。托管结束后,中心将确认清单交公司。
第十一条 投资者若遗失帐户,可到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投资者若须对其股份情况进行查询,可到中心办理查询。
第十二条 中心参考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 开户费:个人开户15元/户;法人开户100元/户。
二、 托管登记费:按托管登记实际股份总额的实际发行价总额向公司收取0.3%。
三、 分红派息费:分红股按股份分红面值总额向公司收取0.5%;分红利按现金红利总额向公司收取0.5%。
四、 服务月费:按每位投资者0.5元/月向公司收取。
第十三条 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主管机关的要求,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市股份制企业股权托管中心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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