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产权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章程和《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在交易所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以及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取得,实行自愿申请和交易所审查批准原则。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均应遵守本守则及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类别和服务内容
第四条 本所会员包括席位(虚拟)会员、服务会员、信息会员和特约经纪代表。席位会员以为技术产权交易进行代理为主要业务,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技术经纪机构和产权经纪机构等;服务会员以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信息会员以自有或职能所辖技术产权的交易为主要业务,包括高校、科研单位自有和科技职能部门所辖的技术成果、企业产权服务机构、孵化器等;特约经纪代表是以指个体身份进行技术产权交易代理的自然人。
第五条 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下列技术产权的自营和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代理,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权限:
1. 各类知识产权;
2. 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
3.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
4. 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六条 本交易所禁止涉及如下情况的交易: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技术;
2、 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
3、 所有权有争议的交易内容;
4、 处置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的技术产权、股权;
5、 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技术产权、股权;
6、 其他不宜进行交易的技术产权、股权。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股份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指定市场交易的产权不属本所交易范围。
第三章 会员收费
第十条 会员费、管理费:
1、席位会员费为人民币3万元,服务会员费为人民币2万元,信息会员 和特约经纪代表免会员费;
2、席位会员年度管理费为1万元,服务会员管理费按单项服务费用的20%收取,特约经纪代表年度管理费为200元,信息会员免管理费;
3、会员费和管理费一经收取不予退回。
4、会员代理或自营项目场内成交的必须在本所办理交易登记。
5、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乙方对甲方业务方面支持程度等,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会员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会员纪律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交易规则、本守则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在本交易所内开展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规范运作,不允许用不正当行为开展业务,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应对其提供的相关专业服务承担一切责任,并承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本交易所无关。
第十四条 会员只能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
第十五条 对业务涉及到当事人以及交易所需要保密的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不得从事有损本所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员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会员如遇到以下情况,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1)变更章程;
(2)增减资本额;
(3)法定代表人、经营机构负责人变更;
(4)名称、住所、性质变更;
(5)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6)法人分立、合并或股权发生变动;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业务代表
第十九条 业务代表是由会员委派,在本所从事具体业务的人员,会员对其业务代表在本所的业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业务代表需持会员授权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在本所登记,参加培训并审核合格后,可在本所从事相关交易或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解释权属青岛技术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